一、新规适用主体界定
《暂行规定》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:国内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,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、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,适用本规章;提前退休人员被再次招用同样纳入适用范围中国政府网。 关键点区分:
- 适用本规定≠自动成立劳动关系。超龄人员依旧无法建立标准劳动关系,但享有法定最低劳动保障底线;
- 仅个人自主接单、不受企业管理的劳务合作,不属于本规定覆盖范围;
- 覆盖岗位包含企业返聘技术专家、物业保安、保洁、后厨、仓储后勤等大量高频超龄用工场景。
二、新规核心条款逐条解读
(一)劳动报酬: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
新规明确,用人单位支付给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,必须按时足额发放。很多企业过往误区:认为劳务报酬不受最低工资约束,可自行约定低价报酬,该操作自 7 月 1 日起被明确限制。拖欠超龄人员劳动报酬,同样会触发人社劳动监察查处。
(二)休息休假与加班限制
新规要求用人单位遵守法定工时制度,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;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,必须遵守劳动法加班相关规定,不得强制加班。 实务影响:企业不能默认退休人员时间自由而随意安排夜班、节假日加班。如果强行安排高强度加班,劳动者发生健康损害,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(三)重中之重:强制参保工伤保险(第十五条)
《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为本次最大变革: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,个人无需缴费。一旦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、罹患职业病,可以正常进行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,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国政府网。
- 企业未参保工伤保险的,发生工伤事故,全部工伤待遇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;
- 打破旧惯例:过去多地实操中,超龄人员无法参保工伤,企业只能购买商业意外险替代;商业意外险仅为补充,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参保义务。商业保险理赔额度不足部分,仍需要企业补足。
(四)劳动安全保护义务
用人单位要结合超龄人员身体条件匹配岗位、控制劳动强度,禁止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、危害身心健康的岗位;入职前开展安全培训,定期评估身体状况。企业不能简单 “拿来即用”,忽略老年人身体耐受能力,否则属于违规用工。
三、企业高频踩坑风险梳理
- 继续沿用旧劳务协议,协议中写 “发生一切人身损害责任由劳动者自行承担”,该免责条款在新规下属于无效条款;
- 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,仅购买商业意外险,误以为完成风险兜底;
- 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以 “退休已有养老金” 为由压低劳务报酬;
- 无限制安排夜班、节假日加班,忽视身体风险;
- 未留存入职健康筛查记录,无法证明岗位适配性。
四、企业落地合规整改建议
- 全面盘点现有超龄返聘人员台账,统计岗位、年龄、工作内容;
- 修订《超龄人员用工协议》,不再使用全权免责条款,增加岗位健康评估、工时管理、工伤参保相关约定;
- 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流程,做到入职即参保;商业意外险作为叠加保障,不可作为替代方案;
- 建立入职健康体检 + 年度健康评估机制,高危岗位禁止聘用超龄劳动者;
- 建立工时台账,严格控制加班,尽量不安排夜班与节假日加班;
- 完善证据留存:用工协议、体检报告、岗位培训记录、薪酬发放凭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
结语
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落地,意味着超龄用工不再是 “法外之地”。企业招用退休人员,不再是简单签一份劳务合同就万事大吉,工伤保险参保、最低工资、劳动安全、加班限制均有法定约束。企业需要重新评估返聘用工成本与风险,规范协议文本与参保流程,避免一旦发生工伤,产生巨额赔偿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