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规适用范围界定
本规定所称超龄劳动者,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接受用人单位管理、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人员,包含已经办理退休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,也包含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。
核心判断标准:看用工事实,不是单纯看是否领取养老金。 很多企业 HR 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 “有没有退休金”,新规改变了这一单一判定逻辑。只要劳动者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、接受考勤管理、由企业安排固定岗位工作,即便已经领取养老金,也需要遵守本规章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。
例外情形:完全独立承揽业务、不受企业管理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劳务承揽人员,不属于本规章适用范围。企业不能简单把在岗员工包装成 “承揽关系” 来规避责任,法院与仲裁机构会穿透合同,核查真实用工管理事实。
二、企业不可免除的三项法定强制义务
1. 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,明确全部核心用工条款
新规明确,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,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。很多企业现在使用的简易劳务协议,只简单写工作内容和报酬,缺少必要条款,已经不符合新规要求。
书面协议中至少需要约定:工作岗位、工作地点、劳动报酬标准、工时安排、休息休假、劳动保护、工伤保障、协议解除终止条件、违约责任。 ⚠️风险提示:不能通过协议约定 “发生工伤全部由员工自行承担”,这类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无效。即便员工签字,一旦出现工伤事故,企业依旧要承担法定责任。
2. 工伤保险强制参保,企业全额承担保费,个人无需缴费
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变化点。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,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,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,个人不缴费。参保之后,发生工伤事故,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,不需要先认定劳动关系。
实务中大量企业的操作是:不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,仅购买商业意外险,认为商业保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。新规落地之后,商业意外险只能作为补充,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责任。企业未参保的情况下,一旦发生工伤,全部工伤待遇、医疗、伤残补助等赔偿费用,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,金额往往远超企业预期。
同时,新规对岗位设置作出约束: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;确有必要安排加班,必须依法核算加班报酬,保障休息权。禁止安排超龄人员从事高危、重体力、高强度、夜班等超出身体承受能力的岗位。企业需要提前做入职健康体检,评估员工身体条件匹配岗位。
3. 劳动报酬底线: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
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。企业不能以 “退休人员属于劳务” 为由,设置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。同时薪酬发放、考勤记录、岗位告知文件都需要留存,形成完整证据。
三、企业现存高频风险场景排查
- 现有退休返聘人员,仅签署一页简易劳务协议,缺少劳动保护、工伤条款;
- 未参保工伤保险,仅购买商业意外险;
- 聘用超龄人员从事工地、设备操作、夜班等高风险岗位;
- 口头约定用工,无任何书面协议,考勤、工作记录缺失;
- 协议中设置工伤免责条款,试图免除企业法定责任。
在新规实施之后,上述场景都属于高风险用工。一旦发生争议,仲裁、法院会优先适用本规章,企业很容易败诉并承担大额赔付。
四、HR 落地整改实操建议
- 全面盘点现有超龄用工台账 梳理所有退休返聘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岗人员,登记年龄、退休状态、岗位、协议版本、保险情况,标记风险人员。
- 重新修订用工协议模板,完成全员补签 使用符合新规要求的标准化书面用工协议,采用电子签方式签署,全程留痕,协议原件长期归档保存。不要继续使用网上下载的简易劳务合同模板。
- 落实工伤保险参保,搭配岗位健康管理 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超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;同步完善入职体检、年度健康筛查,对高危岗位进行人员调整。商业意外险可作为补充保障,但不可作为替代方案。
- 完善全流程证据留存体系 岗位告知书、安全培训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薪酬发放凭证、协议变更文件统一存档。用工证据链完整,在发生争议时,是企业抗辩的核心依据。
五、结语
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的出台,标志着超龄用工从过去 “意思自治为主” 转向强监管、有强制义务的新阶段。对于企业而言,退休返聘不再是低成本、低风险的用工选择。
企业管理者和 HR 需要跳出 “劳务协议即可免责” 的固有思维,提前完成人员盘点、协议更新、保险配置,搭建完整的用工证据档案。用工合规前置,才是降低工伤、薪酬争议风险最有效的方式。